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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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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全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扬州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研究决策、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相应的
2、规划编制和规划审批工作,并负责协调、督促落实重要的规划事项。第四条扬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扬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城市发展战略以及市域范围内规划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二)具体承担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三)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工作,提出规划意见;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选址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四)按管理权限审查核发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上述建设项目竣工
3、后的规划验收;负责跨县市交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规划协调工作并审核此类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负责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设计、城市设计的管理工作以及市容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六)负责扬州市城市规划去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七)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各类违反案件;(八)负责制定市域城市规划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的技术进步、人才开发和信息交流;(九)指导所属县(市)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初审转报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4、规划工作。市开发区规划分局根据市政府规定权限承担开发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办法,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
5、为准则,遵循《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本市居民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扬州市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其他市、镇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第十条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建制镇的总体
6、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扬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扬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属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政府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城市
7、总体规划涉及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一条扬州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区(县)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邗江建设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邗江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扬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详细规划一般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第十三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
8、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第十四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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