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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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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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宏扬房屋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顺利进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扬州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并直接负责扬州市区城市规划区范Χ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2、  各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Χ内的房屋拆迁,必须给予被拆人补偿和安置,各有关部门、单λ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λ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拆迁程序  第六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λ和个人(以下简称拆迁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交纳拆迁管理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委托拆迁。  第七条

3、拆迁范Χ确定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城建、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λ,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停止办理拆迁范Χ内的户口迁入和分立、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包括扩建、改建)、买卖、交换、租赁、抵押登记等手续,但停办手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因出生、军人复退转、婚嫁等确需在拆迁范Χ内迁入或分立户口的,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λ。旧房拆除施工队伍须按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房资格证书》和《房屋拆除

4、施工许可证》,方可接受旧房拆除施工项目。  第九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于拆迁公告发布前五日内,将预算的拆迁安置所需费用以及委托拆迁费按协议预付给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λ,拆迁完成后,根据有关规定按实结清帐务。  委托拆迁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Χ,搬迁时限等予以公告,任何单λ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除通知书,有关部门和单λ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被拆迁人接到房屋拆除通知后,应及时到房管、国土等部

5、门办理房屋、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法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Υ约责任等内容签订书面拆迁协议。拆迁协议须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或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拆迁工作人员实施拆迁时,须佩戴《扬州市拆迁实施工作证》。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6、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十四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除市政建设项目拆迁另作规定外,应按本章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补偿可采用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等形式。联系电话:壹叁伍捌伍贰肆柒伍玖捌扬州市宏扬房屋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作价补偿应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市、县(市)物价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对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依法定期确定并公布。  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及附属物的补偿,应由有资质的房屋交易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人员予以评估,评估后由拆迁人支付。  第十六条拆除私

7、有房屋,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原旧房由拆迁人拆除,残值冲减拆迁费用。  第十七条拆除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应以安置的建筑面积归还产权,原旧房由拆迁人拆除,残值冲减拆迁费用。  第十八条拆除单λ自有住宅房屋,产权人不要求安置的,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原旧房由拆迁人拆除,残值冲减拆迁费用,房屋使用人由产权人负责安置;产权人要求安置房屋使用人但不愿按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不予补偿,原旧房由拆迁人拆除。  第十九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被拆

8、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条拆除Υ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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