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兵团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ID:39992468

大小:43.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7-16

兵团社会养老保险办法_第1页
兵团社会养老保险办法_第2页
兵团社会养老保险办法_第3页
兵团社会养老保险办法_第4页
兵团社会养老保险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兵团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办发〔2011〕75号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兵团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兵团城镇非从业居民、团场居民和农村户籍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

2、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兵团级统筹,属地管理。第三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兵团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兵团主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普遍参保。第四条建立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参保人员老年基本

3、生活。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五条户籍在兵团辖区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兵团城镇非从业居民、团场居民和农村户籍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筹集第六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构成。第七条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兵团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第八条兵团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财政

4、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0元。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缴费的给予鼓励,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5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兵团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财政补贴标准。参保人员补缴或间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财政补贴。第九条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兵团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第十条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第四章个人账户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一)个人缴费;(二)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三)个人账户利息;(四)其他来源的缴费

5、资助。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扣除的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第五章养老金待遇第十四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第十五条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兵团依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第十六条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补缴费不计入缴费年限),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兵团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增发标准。第十七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

6、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第十八条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的,

7、停发养老金,待其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第六章相关制度衔接第二十条兵团城镇、团场、农村优抚对象、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爱国宗教人士、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三老”人员、五保供养人,凡年满60周岁,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享受本人原来按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第二十一条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