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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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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2、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农民老有所养,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包括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 凡本市十八周岁以上,男六十周岁以下、女五十五周岁以下的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享有相同的待遇。 第三条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投保为主、集体补贴为辅的筹资形式和自我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积累式储蓄基金制。 第四条以乡(镇)或村为单
3、位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乡(镇)或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的投保标准。 第二章农民养老保险的组织体系 第五条乡(镇)、村社会保障基金组织承担管理本地区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职能,并作为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代办机构,负责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给付工作。 乡(镇)、村两级社会保险工作委员会承担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动员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工作。 第六条县、区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地区社会保障工作规划,管理包括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条市人寿保险
4、公司经办全市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程序、制度,负责汇集保险金,拨付养老金等项工作,确保养老金兑现。 第三章保险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第八条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月交费标准,暂设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二十五元和三十元六个档次。 第九条参加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中,包括个人投保部分和集体补贴部分。 对投保者的集体补贴部分,一般不得超过月交费标准的30%.对有特殊贡献的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或缴纳保险费有困难、补贴年限长的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集体补贴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交费标准的50%.
5、 第十条对参加保险的农民的集体补贴,从集体公益金和工、副业利润税前提取的社会性补助开支中解决。 对参加保险的乡镇企业职工的集体补贴,在税前据实列支,但不得超过计税工资的14%.集体补贴部分,可以同个人投保部分合在一起记在个人名下,计算月养老金领取额;也可以按标准个人全额投保,集体补贴单独计发,按个人全额投保计算养老金。 第十一条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可以按月缴纳,每年集中一次缴纳,也可以全部一次趸缴。 投保期不足二十年的投保者,不论男女,均以二十年为最低投保期,补缴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的有效期与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期,分为缴费
6、期和领取期。缴费期为:男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女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领取期为:男六十周岁、女五十五周岁的次月至生命终止。 第十三条在领取期内,参加保险者有权按本办法所附的《养老金月交月领金额基数表》所列标准,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如参加保险者在领取期内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死亡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继续领取,直到满十年为止。 第十四条参加保险者因下述情况要求退保或提前退休的,可按规定领取死亡、生存退保金或退休费: (一)在缴费期间内死亡; (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三)因工作调离或户口迁出本市。 死亡、生存退保金,包括个人投保部分和集体补贴部
7、分。 第五章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市人寿保险公司按照非盈利原则经办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对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营运,要力避风险,确保增值。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利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统一规定执行,由市人寿保险公司实行阶段性(五至十年)的利差返还;基金的增值部分,要全部记在基金项下。 第十六条市人寿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同县、区商定计划,将保险基金的50%,通过保户借款的形式借给乡(镇)、村或乡镇企业,以支持当地的生产投资。 第十七条市人寿保险公司可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1.5%至2%,用于市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费和乡(镇)、村的代办费。
8、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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