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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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落实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能转移、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

2、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试行办法的参保范围。   第四条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制度、政策及业务流程。基金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推进;区人民政府应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年度目标

3、考核。   第六条乡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协调和指导工作;区劳动保障部门下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乡劳动保障所根据授权办理辖区内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及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新型农保经办机构、乡劳动保障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条财政、编制、发展改革、公安、统计、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财政补助; 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新型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由参保人选择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缴纳。   第十三条市和区财政根据每年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和支出金额,确定补助资金,按年足额划拨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是: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区本级承担;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市级承担70%,县承担30%。  

6、 区财政承担的统筹基金包括乡和村集体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区和乡人民政府应对农村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帮助,具体由区确定。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本村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新型农保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册》,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养

7、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组成。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新型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息一次。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全部转移。跨本市范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退还个人。   参保人员因户籍或职业变动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8、可以转移,具体转移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参保人员死亡的,由新型农保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的本息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有权向新型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其个人帐户的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及发放   第二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本试行办法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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