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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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作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来源:更新时间:2012-03-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2、(二)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政策引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三)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四)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一致的原则。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具有本市(县)户籍;(二)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三)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第二章账户资金及保险费的缴纳

3、第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原则上按年缴费,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城乡居民多缴费,多缴多得。(二)政府补贴。省、市、县、区级财政对参保缴费人员予以补贴,补贴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省级财政对参保缴费人员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区级和县级财政对参保缴费人员每人每年补贴不少于10元,参保缴费档次

4、及相应补贴标准如下:缴费标准(元)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省财政贴(元)20市、区财政补贴(元)按3:7承担(市对县不补贴)101215101215县财政补贴市辖区参保缴费人员的补贴资金由市、区级财政按3:7比例承担。各县参保缴费人员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提高标准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三)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或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街道、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经济条件好的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四)利息。城乡

5、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给予计息。第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第七条特殊群体的补贴。(一)对城乡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已领取光荣证,双女父母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市、区级和县级财政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5元的补贴。(二)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和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由市、区级和县级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6、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三)对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区级和县级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符合本条(一)、(二)、(三)项的参保人员,市辖区参保缴费人员的补贴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各县参保缴费人员的补贴由县财政承担。第三章保险待遇和领取条件第八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一)基础养老金。中央承担(支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区级和县级财政在此基础上加发基础养老金,其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市辖区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市、区财政按3:7承担

7、,县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县财政承担。提高标准部分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第九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具有本市、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用缴费,从参保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第十条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人员距领取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年龄

8、(60周岁)不足15年的,可以选择按当年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也可以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45周岁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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