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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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各相关单位:《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23日经我局第十二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市

2、住房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等市级投资建设或储备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第四条中心城区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的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应当由建设单位与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公管中心具体依法或受托负责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服务的监管工作。第六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建专业机构(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或由公管中心从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

3、库)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第七条在一个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应当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业主、承租人应当遵守住房保障、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还应当遵守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第二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八条公管中心在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保障性住房政策,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和物业服务;(二)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三)培训从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人员;(四)负责入住和退出保

4、障性住房时移交、验收、接管、结算等管理工作,建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维修管理档案,发布保障性住房使用动态信息;(五)承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及其修缮和相关的招标、委托等管理工作;(六)办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等工作;(七)核拨物业服务费补贴;(八)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依法处理;(九)委托的其它管理事项。第九条公管中心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建立备选库并定期公布。入选备选库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二)信用记分结果不低于90分;(三)物业服务项目经

5、理和相关物业服务人员已纳入市物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四)内部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健全;(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条公管中心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与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期限不超过5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管中心应当参照示范文本制定保障性住房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承租户的共同利益,业主、承租户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公管中心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租赁协议的附件。 第十一条受

6、聘为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共同创建和谐物管,使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的物业管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做好以下工作:(一)依约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二)协助公管中心登记保障性住房入住、使用情况,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及时报告公管中心;(三)受理保障性住房维修的报修申请,协助做好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现场管理等工作;(四)协助公管中心办理保障性住房住户的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建立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档案;(五)配合相关部门定期走访住

7、户,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及经济、住房变化情况;(六)开展日常巡查,加强房屋安全监管,发现住户违章搭盖、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七)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八)承担其它委托事项。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竣工交付住户使用3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和公管中心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

8、内的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行业规范要求落实,可优先聘用保障性住房住户中符合条件的待业人员,并纳入市物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中管理。第十五条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在政府指导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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