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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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25日起施行。市长 韩正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25日起施行。市长 韩正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5

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25日起施行。市长 韩正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国有、集体产权和其他产权的有序流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3、。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是指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市场,是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  第四条(原则)  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进场交易)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和其他产权,可以进入产权交易

4、市场进行交易。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和中介机构活动,查处违规行为,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工作。  本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资委和市产管办做好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产权交易市场  第七条(

5、性质)  产权交易市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八条(章程)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制定章程,规定其组织架构、会员管理和机构运作等事宜。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听取市产管办意见,并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九条(交易规则)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根据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依法制定相关交易规则,并报市产管办审核。  第十条(服务功能)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服务。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形成可供上网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

6、、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的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应当与国资、工商等有关权证变更登记管理部门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  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为产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承诺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章程,书面申请并经产权交易市场认可,可以成为产权交易市场会员。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将会员情况向市产管办备案。第三章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委托代理)  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

7、受让方可以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的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三条(出让方提交的材料)  出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出让方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  (三)准予产权出让的证明;  (四)出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有、集体企业出让整体产权,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经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出让方提交委托交易方案时,应当出具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8、(受让方提交的材料)  受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市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核实和审查)  接受委托代理的会员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审查。  出让方、受让方对其提供的产权交易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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