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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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金融类企业产权和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含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是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其中,物权是指权利人

2、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相关权利;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权益;知识产权是指技术、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所有权。第四条(原则)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进场交易)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含有国有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进行的产权交易。本市

3、所辖城镇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产权界定,履行产权转让批准程序,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受让产权的,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受让非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受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受让产权的相关批准程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征集投资人,进行增资扩股或者吸引投资主体的资本共同设立新企业。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本市非国有(非集体)产权、非本市所辖产权,可以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第六条

4、(管理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在产权交易管理中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对市场监管机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监督和管理;(二)审查或者批准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制度和产权交易场所章程;(三)监督和管理本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四)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和产权经纪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划和市场管理制度、行业管理制度、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二)监管产权交易市场的业

5、务活动;(三)审核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操作规则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四)审批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五)统计和分析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情况;(六)指导、管理、监督产权经纪机构的业务活动;(七)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工作;(八)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九)查处产权交易场所、产权经纪机构的违规行为;(十)应当行使的其他职责。本市设立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和公平公正审议委员会,协助和指导产权交易市场工作。 第二章 产权交易市场第七条(性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

6、设施和市场服务,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义务,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产权交易场所。第八条(章程)联交所应当制订章程。其内容包括:(一)设立目的、名称;(二)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三)业务运作和服务范围;(四)会员和会员大会;(五)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六)组织机构及其职能;(七)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八)财务和会计事项;(九)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十)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联交所制订章程,应当报市产管办听取意见后,报市国资委批准。联交所修改章程,应当听取会员意见或者经会员大会审议,报市产管办审定后,

7、报市国资委批准。第九条(交易规则)市产管办制发的交易管理制度包括产权交易规程、信息发布、竞价交易、交易审核、会员管理等产权交易业务规范文件。联交所在日常运行中可以向市产管办提出制订或者修改交易管理制度的建议。联交所应当依据交易管理制度,在其业务服务范围内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则,加强内部监督。业务操作规则报市产管办审核后施行。第十条(服务功能)联交所应当营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自律管理,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并提供下列服务:(一)提供产权交易的场所和设施,组织产权交易,管理和发布信息;(二)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

8、统计、查询系统,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国有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系统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三)对会员进行管理和服务,审查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程序,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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