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

《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

ID:39990214

大小:33.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7-16

《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_第1页
《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_第2页
《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_第3页
《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_第4页
《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12-21京发改[2005]2598号签发人:丁向阳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外商在本市的投资行为和政府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

2、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种方式吸收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核准。  第三条 市和区(

3、县)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负责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权限核准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全部限制类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300

4、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其中《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需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申请报告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示范文本和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

5、建设地点,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资源利用与能耗分析;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及用途说明、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清单及金额;  (七)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

6、、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申请核准的项目须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五)涉及城市规划的项目,应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规划意见;  (六)涉及建设用地的项目,应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申请核准的项目须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七)根据国家

7、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的项目,应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八)以国有资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确认文件;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预登记文件;  (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市场准入文件。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增加招标基本情况表作为附件,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时一并核准项目有关招标内容。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八条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权限

8、内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权限以外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将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可以经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委,也可以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  第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