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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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二日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涉及特许经营权招标、转让等事宜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本市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

3、(县)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 核准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按以下权限进行:  (一)对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由国家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或进行初审。  (二)对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对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中涉及跨区县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目录细则》分别由市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

4、准。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进行初审并转报国家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

5、)拟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相关部门出具的如下有效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二)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项目,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他项目,需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

6、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的项目,应提供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附招标内容,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项目时核准招标内容。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家核准

7、机关核准并需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进行初审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政府核准的项目,应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市政府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初审后转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附上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各区(县)政府投资主管

8、部门要将其核准文件和分行业汇总情况定期报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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