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方法

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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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方法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规范本市各类法人的境外投资行为和政府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1国发1««2>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彳国发IFWID号〉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1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法人1以下称“投资主体”>,

2、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I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负责按照

3、国家和本市规定权限进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五条中方投资额在3Mt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在IHt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全部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第六条除上述需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均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4、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第七条投资主体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申请报告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示范文本和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投资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1四>项目总投资及用途、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说明;<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并购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六〉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第八条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1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有主管

5、部门同意函;<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1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1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1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1七>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投资主体事先报送的书面信息报告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八>根

6、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四章核准程序第九条投资主体将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可以经注册地的区1县>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委;也可以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n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

7、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审核意见。如at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I•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第十四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提出书面信息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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