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3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ID:40169977

大小:38.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24

3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_第1页
3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_第2页
3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_第3页
3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3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第21号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二○○四年十月九日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

2、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

3、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

4、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七条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八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

5、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以及核准前往未建交国家、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

6、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

7、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

8、)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