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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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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窃运输货物举报奖励办法为加强货物运输安保监督管理,鼓励广大驾驶员和其他单位对货物运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企业利益的为违法行为,创造全员共同参与货物运输安保监管的良好氛围,制定本办法如下: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输公司受理,或公安部门参与调查处理承运运输公司货物车辆的违法举报案件。第二条涉窃运输货物举报办公室负责全运输公司(协力公司)和其他单位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第三条涉窃运输货物举报办公室负责举报收集和查处工作。第四条涉窃运输货物举报途径包括:(一)来人举报;(二)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举报;(三)信函举报;(四)其他途径举报;第五条举报下列涉窃运输货物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盗煤:将拉运的煤私自卖与别处;(二)绕磅:将一车煤重复过磅,骗取运费;(三)水罐注水:过磅前向车辆水罐注水,以增加载运重量骗取运费;(四) 以次充好:将原煤卖出,用低于原煤价的其他煤冒充原煤拉入厂,以假充真,骗取货物差价;(一)货物惨假:在原煤中掺入杂物(渣、沙、土、石、水)以及其他杂物;(二)运煤车驶入非规定运输线路或其他煤场的;(三)其他违反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情形的;第一条涉窃运输货物举报办公室对违法运输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监管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监管范围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第二条涉窃运输货物举报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三条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全相符。(二)二级举报:能够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为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一条依据举报人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举报的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涉案车货值的30%及以下给予奖励;(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涉案车货值的20%及以下给予奖励;(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涉案车货值的10%及以下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人民币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可以不受上述限制。第十条授奖励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给予奖励:(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成实名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案件奖励规定标准进行奖励:(二)对匿名举报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的,按案件奖励规定标准进行奖励;(三)举报人向本车队匿名举报后,又向运输公司其他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其他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涉窃运输货物举报办公室的案件,经查证属于同一人举报的,按案件奖励规定标准进行奖励;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案件奖励规定标准进行奖励;(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案件奖励规定标准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奖励单位裁决平均分奖。第十一条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由运输公司涉窃运输货物举报办公室负责。第十三条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涉窃运输货物举报办公室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考核处理程序后的15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运输公司安委会申报;(二)运输公司安委会在接到《举报奖励审批表》后,应当在20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并回复。(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涉窃运输货物举报办公室通知举报人到运输公司财务科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一周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运输公司财务科领取举报奖励金,若有其他原因不能按时领取的,委托他人带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四条举报奖由运输公司安委会负责管理,涉窃运输货物 举报办公室定期向安委会通报奖励制度执行情况和奖励金支付情况。第十五条涉窃运输货物举报办公室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以公开,或泄露给被拒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和被举报单位,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在1日内封存存档。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不予奖励,并应当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办案人员在办理举报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运输公司安委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一)与办案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举报;(二)负有举报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亲属、配偶或者其他授意他人的举报;(三)被假冒方或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五)被侵权方或其他代理人的投诉;(六)法律法规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办法的情形;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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