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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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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2007-2-11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宁发[2005]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标制定 指标分配原则:区县根据全市“十一五”规划、发展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建设项目等因素进行分配;市直属单位根据单位职能、承担重点项目等因素进行分配。招商引资指标—年—定。 二、招商引资的界限 从西宁行政区域外引进的项目或资金。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分为二个
2、组: 第一组为各区、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其中,城北区含生物园,湟中县含甘河工业园。 第二组为市直各单位。 四、考核办法 (一)计评分办法 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由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与合同项目资金目标任务两部分组成,实行百分制。其中,到位资金占50%分值,并且与年终奖励资金挂钩;合同资金占50%分值,超额完成或未完成任务的,按实际完成额与任务指标的比例加分或减分。 (二)加分办法 对超额完成到位资金目标任务的单位,每引进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加5分;每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以上年度名单为准)加10分。 (
3、三)奖励资金计评办法 仅对超额完成到位资金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奖励。 计算方法:奖励额:(到位资金超额完成率×系数ax60%+合同资金目标任务×系数bx40%)×资金总额 系数a=奖励资金总额侄,j位资金超额完成率之和 系数b=奖励资金总额/超额完成到位资金目标任务单位目标任务之和 (四)联合引进项目 多方共同引进或推介的项目可协商按比例计算后分别计人各方,但不得重复计算。 五、招商引资工作经费、项目前期费兑现条件和标准 市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视各考核单位招商进展情况适度予以拨付,待年
4、终考核后足额予以兑现。对完成合同资金但未完成到位资金目标任务的单位,兑现原定安排招商经费的60%;对两项目标任务全部完成的单位100%兑现。房地产项目自行安排招商经费和项目前期费。 招商引资工作项目前期费用由市发改委视项目情况从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中予以安排。原则上对比较成熟而且实施性较强的重点项目和依托资源优势延伸产业链的特色产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应予以倾斜。 招商引资工作经费、项目前期费用,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计划部门安排。 六、引进资金和项目的认定 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
5、市发改委、财政局、招商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区县、市直单位上报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到位资金进行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七、考核的组织 招商引资目标考核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办公室具体实施。每月一通报,每季一督察,并设立公示栏将考核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予以公示,年终全面考核。 八、奖惩办法 (一)奖励 1、对全面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考核分第一组排在前四名、第二组排在前六名的,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对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给予一定的奖励。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增加5%的优秀公务员考评指
6、标奖励。 2、每年从考核单位招商引资人员中评选出若干名先进个人,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3、对超额完成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目标任务的获奖单位,应对其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职能部门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各获奖单位自行决定,奖金来源从超额完成到位资金目标任务奖中解决。 4、对工商、质监、食药监、国税、地税等省垂直管理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特别贡献奖,并参照市政府对考核对象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5、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各单位对其内部的奖励资金自行解决。 (二)处罚
7、 1、对没有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考核分排在后三位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 2、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当事人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九、其它事项 (一)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全市年度综合考核目标内容。 (二)被考核单位必须按时报送招商引资有关报表和材料,否则在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 (三)招商引资考核工作,要在本年度12月中旬前完成。 (四)各区县对其部门考核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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