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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实施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1-03【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实施办法 第1条 行政院为革新行政,加强所属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之研究发展,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研究发展工作范围如左: 一本机关施政方针或业务(工作)方针之研拟事项。 二本机关施政计划或业务(工作)计划之编拟事项。 三促进业务革新及发展事项。 四改进行政管理及提高行政效率事项。 五有关民意及国情之调查与分析事项。 六有关资讯系统之规划与协调事
2、项。 七有关推动谘询制度事项。 八有关为民服务事项。 九本机关组织调整之研究事项。 一○本机关出国人员报告之审查与处理事项。 一一奉交办之研究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研究发展事项。 第3条 研究发展工作由各机关主管研考业务单位推行,并按左列方式进行研究: 一本机关人员自行研究。 二与有关机关人员共同研究。 三与专家或学术机构合作研究。 四委讬专家或学术机构专题研究。 第4条 各机关主管研考业务单位应于年度开始前,协调其他单位,配合施政计划,提出下年度研究计划项目,报经本机关首长
3、核定。其增减修正时亦同。 第5条 各机关就左列来源,选定研究计划项目: 一本机关自行选定者。 (一)有关促进机关目标之达成者。 (二)主管业务需要改进者。 (三)舆论反映及人民陈情者。 (四)年度考成及业务检查所发现者。 (五)机关人员自行研提者。 二上级机关交办者。 三下级机关陈报者。 四其他机关合作、委讬或洽请研究者。 第6条 各机关选定之研究计划项目,如涉及两个机关以上权责,非本机关所能单独进行者,应会同有关机关共同研究,或报由上级机关指定机关专案研究。 第7条
4、 经核定之研究计划项目,其经费在本机关相关业务经费或研考经费项下支应。 第8条 各机关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所属机关研究计划项目表(见附表一之一、一之二),汇送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院研考会)备查。 年度进行中,研究计划项目表异动时,各机关应汇送行政院研考会备查。 第9条 各机关主管研考业务单位得视需要,每年向本机关及所属机关之负责研究单位,定期分别查证进度。行政院研考会则派员分别抽查各机关研究发展工作进行情形。 第10条 各项研究计划项目应按预定进度如期完成,提出研究执告及研究报告提要表(见附表二
5、)。各机关人员并得随时就机关业务提出兴革意见。 第11条 前条之各项研究报告及研究意见由各机关主管研考业务单位予以分析,加具审查意见,整理为研究报告建议事项处理表(见附表三)报请机关首长核示。 对于重大问题或涉及两个机关共同业务或专门技术性之研究报告,得由主管研考业务单位,邀集有关人员或学者专家开会审查,或委讬学术机构或专家学者代为审查。 第12条 各机关人员得随时提出研究发展意见,符合第十四条规定者,各机关得予以奖励。 第13条 各机关主管研考业务单位对研究报告或意见之可行性建议,依左列方式 处理之:
6、 一报请机关首长核定实施。 二报请上级机关核采。 三函送有关机关参考。 第14条 各机关人员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照本办法规定检同有关文件,在年度结束前汇报机关首长核奖: 一对于政治革新研提新方案或新制度,具重大价值者。 二对于机关业务研提具体改进办法,具有效益者。 三对于行政措施研提改进方法,能获致便民效果者。 四对于行政管理制度及管理方法研提改善方案,能增进办事效能者。 五对于机关组织或法令规章研提调整修正意见实施后能收精简效果者。 六对于机关业务或行政管理提出著作,具有特殊
7、学术价值者。 七对本机关研究发展工作之推动,有显著成效者。 八其他研究发明,有益于机关业务及行政革新者。 第15条 前条所称之奖励如左: 一嘉奖、记功、记大功或发给奖金。 二调升职务、保送进修或公开表扬。 三对具有特殊价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赞助出版。 四列为个人“学识才能”考绩项目之依据。 第16条 申请奖励者,应填具申请书检同有关文件,于年度结束前送交本机关主管研考业务单位汇办。 第17条 各机关对申请奖励之案件,得由各机关首长遴选适当人员或学者专家评审之,对评审人员得酌送评审费,评审
8、费标准由各机关自行订定。 评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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