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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4
《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平时考核要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一日行政院台(七十)年政參字第二七三九八號函訂定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行政院台(八一)年人政參字第四二七六九號函修正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三日行政院台(八三)年人政考字第○二四八二號函修正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台(八六)年人政考字第一七八九八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二、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就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考核之。
2、 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執行成效,應作為各機關人事機構年度績 效考核之項目。 三、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為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之重要職責;應依據分層負 責、逐級授權之原則,對直屬屬員切實執行考核,次級屬員得實施重點考核。 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對屬員認真執行考核者,應予獎勵;疏於督導考核或 考核不實者,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四、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各機關單位主管
3、應 將屬員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但各機關得視業務 需要自行訂定。 各級主管應至少每三個月考核屬員之平時成績,並將考核結果有待改進者,提 醒受考人瞭解。 第一項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應至少每半年密陳機關首長核閱一次,上級主管 或機關首長並得隨時查閱。如發現有考核紀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加註意 見送請單位主管覆考或逕予更正之。
4、五、各機關對所屬機關執行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情形,得派員抽查。 六、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對屬員之工作考核,應依據其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 職責程度及其應具知能與專長,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及適當之工作量, 並就所賦予工作項目之處理情形列入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如有應予獎懲者, 應即移由人事單位處理。 各機關各級承辦人員,均應設置公文處理登記簿或其他工作記載簿冊,將實 際處理之工作據實記錄,以供查核及平時成績考核
5、之參考。 七、各機關對屬員進行工作考核時,應本全面品質管理原則,除考量其工作性質 、數量及時效外,並應注意其處理之正確性、完整性及成本觀念,暨人際溝 通能力、團隊精神、工作態度、創造力、思考力、應變能力,對於表現優異 與不合要求者,應列入紀錄。 八、公務人員應依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除正副首長及經機關首長許可者外,每 日上下班須親自辦理到退手續,如有虛偽情事者,應予懲處。 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
6、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 、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 ,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得依實際出勤管理情形,訂定上下班補充規定。 九、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因公外出須辦妥手續。確為公務急需 外出處理者,應即辦理(或委託代辦)公出手續,或敘明事由於三日內補辦手 續。 各機關於辦公時間內,機關首長或單位主
7、管除親自隨時查勤外,應指定人員負 責查勤,並將查勤結果列入紀錄。對曠職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 必要時,得輔以電話或派員實地查訪等方式為之。 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由單位主 管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各機關應建立嚴密之勤惰 管理制度及平時抽查公務人員出勤與辦公情形之資料。 十、各機關應不定期派員抽查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出勤情形,其抽查項目如左:
8、 (一)出勤差假及管理情形。 (二)到退登記情形。 (三)辦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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