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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 54 号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
2、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第三条听证程序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诉或者检举;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或者检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各行政机关对申诉或者检举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章听证适用范围第五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
3、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第六条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第七条听证由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法定授权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授权组织组织听证。行政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
4、织听证。第八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其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主持;行政机关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由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主持听证。第九条行政处罚听证实行听证会制度。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负责听证的机构指定。组织听证的机关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听证员参加听证。听证主持人应由在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听证员设1名以上4名以下,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听证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听证会应设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二)审查听证参加
5、人的资格;(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宣布结束听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凡从事听证工作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并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培训考核。听证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指导实施。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6、:(一)本案调查人员;(二)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四)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前款规定,适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当事人申请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举行听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四章听证参加人第十三条听证参加人包括:(一)案件调查人员;(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五)其他有关的人员。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十四条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
7、,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员的询问。第十五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依照本办法申请回避;(三)出席听证会或者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四)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五)核对听证笔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法定代理人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听证过程中有权与当事人进行质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依法查阅、复制与听证有关的案卷材料。第五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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