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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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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篇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一条为保障行政处罚公正、合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听证,是指市规划局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四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权。 第五条听证由市规划局组织,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
2、的原则。 市规划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具体组织听证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局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拆除违法建筑物; 二、没收违法建筑物或违法收入; 三、对公民处罚款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市规划局告知后三日内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市规划局收到听证申请后,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在
3、七日内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姓名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及有关人员。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不予受理也应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听证人员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单数组成。听证主持人由市规划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担任。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是案件调查人员的,由市规划局主要负责人指定1名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市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到会参加听证的,市规划局主要负责人是听证主持人。根据案件需要,市规划局主要负责人指定1至数名本局执法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主持人工作;并指定1名本局执法人员担任书记员,
4、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市规划局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人员或专家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听证参加人,是指规划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承办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而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向听证主持人申请要求参加听证的,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参加听证、与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委
5、托人签名或者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听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四)前款规定,适用于听证员、书记员。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市规划局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有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通知听证
6、参加人; (三)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 (四)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询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听证会场; (六)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七)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当事人、第三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为听证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二)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
7、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要求; (六)放弃听证。 当事人、第三人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享有与委托人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等的义务。 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听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要求; (四)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 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宣布案由和听证主持人、听证
8、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申请理由成立的,中止听证;申请理由不成立的,继续听证。 第十九条听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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