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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31
《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申请,以听证会的形式,依法听取听证参加入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
2、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均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或者公安部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第六条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是否要求听证,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之权利后3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即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15日内组织听证。
3、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第九条在举行听证之前,当事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听证举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时间、地点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其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主持,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可以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制作听证笔录。
4、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记录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听证记录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
5、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应当通知与所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到场参加听证。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十五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 第十六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
6、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十八条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入,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入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
7、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听取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延期举行听证的决定: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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