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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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滨安监发[2015]100号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安监局、滨州经济开发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办、北海经济开发区安监中心,局属各科室、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市安监局制定了《滨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11滨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和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条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安监部门应当将听证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

3、告。第五条安监部门做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书面听证申请须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请求听证的目的;(三)申辩理由及依据;(四)申请递交的安全监管部门名称;11(五)提交申请书的日期;(六)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安监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4、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安监部门组织听证,利害关系人明确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内容;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机关的名称、地址;  (四)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接到书面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九条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参加统一培训

5、,经考试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证件。第十条听证参加人包括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前向安监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第十一条11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决定。第十二条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一)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三)当事人

6、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席;(四)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和议论。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违反听证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第十三条听证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内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陈述意见、理由和依据;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理由;  (五)需要质证、辩论的,在听证主持人主持下进行;  (六)听证主持人可

7、以根据需要向听证参加人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发问,应邀参加听证的专业人员经允许,可以就听证事项的有关问题陈述意见;  (七)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听证会;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11  (三)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期间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第十五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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