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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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2〕121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9日铜陵市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农村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关依据房屋权利人的申请,对其申请事项调查核实后,向房屋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利证明的具体

2、行政行为。第三条住房城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相应区域内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市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初审工作。乡镇政府、社区负责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受理工作。第四条—4—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第五条农村房屋权属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房屋权利人持有关资料,向乡镇政府或社区提出登记申请;(二)乡镇政府或社区受理后报县住房城建主管部门审核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初审;(三)县住房城建主管部门审核

3、后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政府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住房登记机关审核发证。第六条申请农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及身份证明;(二)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批准用地证明文件;(三)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四)其他有关的资料。第七条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有关手续不齐全,经调查其房屋权属无争议,申请人出具集体土地房屋权属来源保证书,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后,予以登记。第八条已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一)因房屋继承、赠与、分割、交换、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二)房屋翻建、改建

4、、扩建,致使结构、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及身份证明;(二)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三)与变更事实相关的资料。第十条因房屋转移、灭失、征收等原因致使权利终止,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4—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等相关的资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四)宅基地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房屋的;(五)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六)属小产权房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报不实的;(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权利人拒不交回的由登记机关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时,凡权属清楚、产权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

6、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第十四条共有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第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确需换发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公告满1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第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书可作以下用途:—4—(一)权利人依法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二)权利人依法对房屋进行入股、出资、财产性投资的价值凭证;(三)权利人依法对房屋予以赠与、继承的转移凭证;(四)权利人依法对房屋予以转让、抵押、租

7、赁的交易凭证;(五)权利人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的补偿安置凭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第十七条农村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由登记机关统一管理。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产权产籍档案和房产测绘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县区房屋管理机关以及乡镇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在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虚假登记或登记不实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申请人因房屋登记机关、房屋管理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合法权益的,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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