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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双版纳州建设局公告第 1 号 《西双版纳州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4月2日西双版纳州建设局第四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0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州建设局 2008年7月4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市貌,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和装点、美化城市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场地、空间、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设置、悬挂、绘制、张贴商业性和社会服务信息类广告,以及商铺设置的牌匾招牌。 第三条 凡在本州城市规划区域内设计制作设置、绘制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不得影响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市民正常生活秩序。
3、 第五条 本州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城市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制定。 在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和旧城改造,以及新建建筑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第六条 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园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计方案、安装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安全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
4、、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城市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设置审批 第八条 在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园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未经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经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应及时自行拆除;如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的一个月前按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户外广告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商铺经营者设置商铺牌匾招牌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设置。 第九条 广
5、告设计制作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商铺牌匾招牌),应当由广告主(商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签订的广告合同; (三)标明规格尺寸、材质、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与其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户外广告设计图应当盖有设计单位的印章并有设计单位负责人、设计人员、审查人员的签名,其中2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计图,应当附有设计单位对户外广告安全性能的说明文件;
6、 (四)拟设置广告的地点、时间及其场地租用协议或自有场地的产权证明。拟设置广告的地点属物业服务小区内的,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同意设置广告的证明;使用城市道路(桥)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设置户外广告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广告的发布登记管理和广告内容的审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各类印刷品广告,只能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禁止在
7、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公共场所、建筑物、城市绿化树木、电杆、灯杆等张贴印刷品广告。 公共广告栏场地的定点设置由当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和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及开业庆典等,如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必须报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期满后,应立即自行拆除、清理。 第三章 城市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设置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文明、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 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应当具有地
8、方民族特色。广告必须有傣文字。广告横排的,傣文字在上,竖排的则傣文字在右。所使用的各种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规范、准确、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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