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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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

2、场所的城市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布幅、绘画和实物造型设施等形式设置、张贴、书写、喷绘、悬挂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体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商业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 德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

3、督管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设置技术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先规划后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第二章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4、,应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九条 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图片和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面图;  (四)制作说明;  (五)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六)其他证件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

5、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3  (七)在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

6、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审查、登记后,给予办理广告发布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商业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予以审批。  设置临时性户外商业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发布。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许可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六条 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

7、应当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6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视为自动放弃设置权。  投资5万元以上的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其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资质的单位承建。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户外公益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不得少于广告面积的4燉5。  第十八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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