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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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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6年12月07日16时40分101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促进城市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媒体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业务的
2、商业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霓虹灯、宣传板(牌)、电子显示板(屏)、灯箱、路牌、橱窗、对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综合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户外广告管理职责: (一)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和广场红线外(含占压红线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监管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
3、责2平方米以上(不含2平方米)所有大型户外广告的市容审查、监管工作,以及临时在城市道路和广场红线内、绿地内,设置2平方米以上(不含2平方米)大型户外广告的占用道路审批、占用绿地审批及相应监管工作。 (三)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2平方米以下(含2平方米)所有小型户外广告的市容审查、监管工作,以及临时在城市道路和广场红线内、绿地内,设置2平方米以下(不含2平方米)小型户外广告的占用道路审批、占用绿地审批及相应监管工作。 (四)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实施本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五)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发布户外广告的
4、登记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并进行公布。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功能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历史保护建筑、危险建筑的; (五)
5、利用风景名胜区(点)、历史保护街区等控制地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权限,到市或者区行政服务场所办理批准手续。 办理批准手续的程序,由有关行政部门在行政服务场所公示。 在重点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由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联合审批。 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九条利用居民住宅小区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与业主委员
6、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业主达成协议。 利用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权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占用费(以下简称资源占用费): (一)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车站,以及公共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墙体或者顶盖,以及交通工具外侧等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利用本单位和个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或者拥有产权(包括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墙体或者顶盖,交通工具外侧,以及其他设施设置宣传本单位、本人
7、名称、生产的产品及提供服务项目等内容户外广告的。 本条前款(一)、(二)项情形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实际成交价缴纳资源占用费;本条前款(三)项情形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资源占用费。 资源占用费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组成部分,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缴入市级国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市空间资源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区内城市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的招标、拍卖、挂牌等经营活动和资源占用费的收缴。 第十二条市城市空间资源经营单位在出让城市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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