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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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部门指导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登记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在长沙县行政区域内就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家庭集体聚餐举办人和承接家庭集体聚餐的流动餐馆,也适用于参与流动餐馆服务的个人。第二章申报备案和卫

2、生指导第四条家庭集体聚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家庭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应提前将家庭集体聚餐日期、规模、地点、主要聚餐食谱及承办流动餐馆人员资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村委会(社区)登记,村委会(社区)应积极主动对辖区内家庭集体聚餐进行登记备案,详细填写家庭集体聚餐登记表。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到家庭集体聚餐报告后,对就餐人数400人以下的应指派乡镇或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干提前一天进行现7场核实和提供卫生指导,制作现场指导意见;对就餐人数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指派乡镇食品安全专干进行现场卫生指导;对就餐人

3、数800人以上(含800人)的应及时上报县食安办,由县食安办负责备案受理和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卫生指导。第六条流动餐馆工作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流动餐馆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是承接家庭集体聚餐的资格证明。流动餐馆负责人及临时聘请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临时参加餐饮制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流动餐馆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每两年接受一次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流动餐馆负责人不得聘请未经体检、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流动餐馆服务

4、工作。第七条村(社区)协管员接受乡镇食安办的领导和业务检查指导,将行政村(社区)内聚餐登记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帐,每月汇总后以月报表形式报送乡(镇)食安办。第八条乡(镇)食安办接受县食安办的领导和业务检查指导,将辖区内聚餐备案资料和流动餐馆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帐,每月汇总后以月报表形式报送县食安办。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九条家庭集体聚餐举办者与承接家庭集体聚餐的流动餐馆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签定有关协定,明确各自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第十条7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

5、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良的应劝导或限制举办集体聚餐;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第十一条家庭集体聚餐举办者、流动餐馆负责人和接受疑似食物中毒患者的医务人员发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二条各级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村委会(社区)食品安全管理职责:(一)收集辖区内流动餐馆及从事家庭集体聚餐餐

6、饮制作人员信息,建立流动餐馆和从业人员档案。(二)组织辖区内流动餐馆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三)开展对辖区内家庭集体聚餐现场卫生学指导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四)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五)负责协调食物中毒事故中的伤害赔偿责任。(六)负责完成上级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事项。第四章卫生要求7第十三条家庭集体聚餐餐饮制作的场所应远离猪圈、牛、羊圈及化粪池、垃圾堆等污染源(30米);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老鼠、蟑螂、苍蝇

7、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第十四条采购食品及其原料、辅料应对供货方资格进行查验和登记(供货方卫生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索取供货票据。第十五条家庭集体聚餐严禁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或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禽类、水产食品;(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或无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四)无食品经营资格证明(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五)野生菌、凉菜和外购直接入

8、口散装熟食品;(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第十六条供餐食物应充分加热、熟透(食物中心温度达70℃以上)。第十七条烹饪后至食用前熟食品临时存放(超过2小时)应在60℃以上或低于10℃条件下贮存7,不得隔夜制作直接入口熟食品。第十八条加工制作食物用工具、容器使用前应清洗、消毒,并做到生熟食品加工工具、用具、容器分开,荤、素食品工具、用具、容器分开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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