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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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农村集体

2、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乡村卫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机制和年度表彰奖励机制,吸纳村委会主任、乡村医生等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集体聚餐各级责任分工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负责全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3、,并负责相应等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相应等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农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和农村聚餐厨师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农村聚餐厨师健康管理,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汇总,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登记备案、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农村食品安全信息员以及农村聚餐厨师及从业人员的建档与管理,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以及协助处置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

4、件。   (五)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负责收集掌握农村集体聚餐信息,督促乡村厨师及时备案。   (六)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义务,及时、如实报告集体聚餐基本情况,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第二章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聚餐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3天向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

5、、菜谱等。   第八条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组织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下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500(含500人)人以上的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十条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1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

6、场检查,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3),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就餐结束后向当地所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乡村厨师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实行乡村厨师登记管理制度。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承办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登记,填写《乡村厨师登记表》(见附件4)。监督指导乡村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组织签订《乡村厨师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5),建立乡村厨师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乡村厨师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帮厨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

7、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第十三条乡村厨师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四条乡村厨师及帮厨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健康合格证明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环境与设施要求   第十五条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

8、合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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