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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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管理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等工伤保险事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并每年公布工伤保险费征收情况。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办法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一)驻海口地区的中央及省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海口地区的在省级

2、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农垦系统所属用人单位在省农垦总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洋浦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管理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  用人单位自本办法公布施行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别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本办法施行满1年的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的浮动费率缴纳工伤

3、保险费。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三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列为第一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5%;列为第二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列为第三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第一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按规定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适用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工伤保险差别基准费率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卫生

4、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在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用人单位属于第一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第二、三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根据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定用人单位适用浮动费率的档次。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本级、市、县统筹(以下称统筹地区),并逐

5、步向省级统筹过渡。  农垦系统所属用人单位暂在本系统内实行统筹,待条件成熟时纳入省级统筹。  洋浦开发区的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省本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  第八条各统筹地区按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的10%提取储备金。各统筹地区当年提取储备金的30%上解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用于全省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  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收入的50%.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得超过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收入的30%.  工伤保

6、险待遇费用支出应先使用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及其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进行调剂;调剂后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条年度工伤预防费用、工伤职业康复费用在不超过工伤保险基金上年度收支结余的20%范围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年度支出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

7、定后,列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工伤预防费用、工伤职业康复费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制定。  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结合当地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开展工伤职业康复工作。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伙食补助费。用人单位没有规定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或者其标准低于本省国家机关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工伤人员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发基数,应比照本省国家机关的相关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工伤人员经工伤医疗机构建议转往外地治疗或配

8、置辅助器具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用人单位没有规定因公出差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的,应比照本省国家机关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护理或者聘人护理。用人单位既不派人护理,也不聘人护理的,用人单位应按所在市、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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