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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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个人)托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7号),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个人)托餐机构的管理。第三条家庭(个人)托餐机构(以下简称托餐机构)是指受乡镇学区或学校委托,拥有必要的食物加工场所和设备,在严格准入的前提下,为附近学校学生提供食品加工或配送

2、服务的家庭或个人组织。该供餐模式适用于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或教学点,或食堂设施配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学校。第二章托餐机构筛选和准入第四条学校对托餐机构应进行认真筛选,通过综合评价,确认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经学生家长委员会同意,报县教育局复核、备案,并进行公示以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7托餐机构须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证件,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提供托餐服务。第六条学校、家长委员会、托餐机构三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托餐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有关操作规范,确保学生食品卫生

3、安全。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有权对托餐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章基本设施装备要求第七条托餐机构必须设置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和学生就餐场所,操作间和就餐地点环境应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周围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场)、动物养殖场、坑室厕所、粪池、污水坑等污染源,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车库、危房等场所。不得在操作间和就餐地点圈养宠物。第八条食品加工操作间要求墙面瓷砖到顶,上下水通畅。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就餐场所设置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操作间洗菜池和拖布池应分开。第九条必须配备以下设施及装备:(一)防尘、防蝇、防鼠、照明、通风、排烟等设施

4、装置。(二)存放废弃物的密闭容器。(三)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消毒设施,并确保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四)加工刀具、案板、容器的数量应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使用的要求,并分区定位存放。7(五)学生就餐应实行分餐制,配备足够数量的餐具。第四章基本操作规范第十条主、副食品加工熟透,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食品及原料。不得加工制作凉菜,剩余饭菜不得再次提供学生食用。第十一条食物冷藏时应保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同时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样品留样数量不少于100克,注明时间、责任人后,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密封后冷藏,保留时间不少于48小时。第十二条洗菜水池、用具

5、、容器应保证荤素分开,加工刀具、案板应生熟分开。第十三条餐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干净,加工刀具、容器、案板等要定期消毒,废弃物每天按时清理。第十四条严禁使用回收塑料制作的餐具,严禁往餐具上套非食用塑料袋,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第五章托餐从业人员第十五条托餐从业人员指:采购员、炊事员、分餐员、保管员(可能由一人兼任几职)。托餐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并每年定期体检。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要求,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有关法规要求和行业规范。7第十六条托餐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保持良好,不留长发、不蓄胡须、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

6、。工作时应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不佩戴戒指、项链等饰品。操作前应洗手消毒。第十七条托餐从业人员出现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离岗检查治疗,不得带病操作。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六章食品及原材料采购第十八条食品及原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采购时应查验销售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发票(或小票),做好采购登记台账。从农户个人手中采购食品及食材的,应尽量形成较为固定的供应渠道,并做好购货记录。第十九条采购时应查验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采购“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食品和质

7、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二十条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严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第七章安全及应急处理第二十一条7学校应帮助托餐机构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托餐从业人员必须掌握食物中毒报告程序。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并向当地卫生院、教育部门报告,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操作间及就餐场所电线、天然气

8、(煤气)管道等布置安全合理,不得乱搭乱接。按要求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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