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餐家庭(个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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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托餐家庭(个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餐家庭(个人)是指受教育部门委托,拥有必要的食物加工场所和设备,在严格准入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食品加工和配送服务的家庭或个人。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家庭(个人)托餐

2、服务,是指家庭(个人)受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供食品加工、分送等用餐服务活动。第三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托餐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政府监管,确保质量”的原则。第二章托餐家庭(个人)的准入管理第四条-9-县政府负责对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托餐服务的托餐家庭(个人)实施准入管理制度,依法对提供托餐服务的托餐家庭(个人)的食品安全、膳食营养状况和供餐价格及其工作流程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本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托餐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一)指导和协调学区或

3、学校与托餐家庭(个人)依法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二)组织托餐家庭(个人)参加相关知识、技能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健康检查;(三)对托餐家庭(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对违反本办法的托餐家庭(个人)提出限期整改;(四)组织调查、处理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恢复正常供餐秩序;(五)根据学区或学校的反馈意见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托餐家庭(个人)进行考核评估,做好托餐家庭(个人)的准入审查工作;(六)及时、客观地处理好托餐工作中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第六条有关

4、部门按照职责对托餐家庭(个人)进行管理:(一)教育部门牵头实施托餐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开展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检查;-9-(二)财政部门负责托餐资金监管,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托餐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托餐成本调查,制定托餐毛利率上限,组织开展对托餐家庭(个人)的价格监督检查;(四)农业部门负责托餐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五)工商部门负责托餐家庭(个人)营业执照的发放以及协助托餐食品日常安全检查和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六)质检部门负责对托餐家庭(个人)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食

5、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七)卫生部门负责托餐家庭(个人)资质的审批和管理,以及托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调查处理,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监管,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第三章托餐家庭(个人)准入条件第七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托餐服务的家庭(个人),应当熟悉了解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的规律和要求,充分认识学生营养餐的公益性特点,具有为学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9-第八条凡

6、申请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托餐服务的家庭(个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并经过正常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二)有效期内的《税务登记》(正本);(三)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食品类别及备注供应食品;(四)有效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第九条托餐家庭(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履行的职责:(一)配备(聘任)持有国家认证营养师资格的配餐工作人员,独立完成学生营养餐的配餐工作;(二)配备(聘任)持有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具有与托

7、餐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备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贮藏、粗加工及切配、烹调或加工、食品分装及配送加工储存等专用场地,并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分类要求的规定;(五)配备与供应数量相适应的送餐用具,送餐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清洗消毒;-9-(六)按规定索取食品原辅料证件和有效购货凭证,并做好学生台账记录,严禁采购腐烂、变质和违禁食品原辅料;(七)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上岗操作,个人卫生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第四章托餐家庭(个人)的评估、准入及退出第十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托餐工作采用管

8、、评、办分离的管理和运作模式。管:县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评:县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和卫生、食品、教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小组,根据餐饮行业标准、托餐要求、财务管理规定等制定评估方案和准入条件。依据评估方案和准入条件,对申请准入的托餐家庭(个人)进行检查评估。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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