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个人) 托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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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碾坝学区家庭(个人)托餐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7号)精神,结合《康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康政发〔2011〕91号)和《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

2、适用于我学区所有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个人)托餐机构的管理。第二条家庭(个人)托餐机构(以下简称托餐机构)是指受学区或学校委托,拥有必要的食品加工设备,在严格准入的前提下,为附近学校学生提供食品加工或配送服务的家庭或个人组织。第三条学校对托餐机构应进行认真筛选,通过综合评价,确认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经学区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同意,报县教育局复核、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托餐机构须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证件,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提供托餐服务。第五条学校、托餐机构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

3、双方责任义务,协议报经学区校务委员会审批存档。托餐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有关操作规范,确保学生食品卫生安全。学区校务委员会、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有权对托餐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学校为托餐机构在校内提供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操作间地点环境应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周围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等污染源。第七条托餐机构必须对食品加工操作间配备以下设施及装备:(一)防尘、防蝇、防鼠、照明、通风、排烟等设施装置。(二)存放废弃物的密闭容器。(三)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消毒设施,并确保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四)加工刀具、案板、容器的数量应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使用的要求,并分区定位存放。第八条

4、主、副食品加工熟透,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食品及原料。不得加工制作凉菜,剩余饭菜不得再次提供师生食用。第九条食物冷藏时应保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同时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样品留样数量不少于100克,注明时间、责任人后,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密封后冷藏,保留时间不少于48小时。第十条洗菜水池、用具、容器应保证荤素分开,加工刀具、案板应生熟分开。第十一条餐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干净,加工刀具、容器、案板等要定期消毒,废弃物每天按时清理。第十二条严禁使用回收塑料制作的餐具,严禁往餐具上套非食用塑料袋,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第十三条托餐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并每年定期体检。

5、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要求,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有关法规要求和行业规范。第十四条托餐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保持良好,不留长发、不蓄胡须、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工作时应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不佩戴戒指、项链等饰品。操作前应洗手消毒。第十五条托餐从业人员出现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离岗检查治疗,不得带病操作。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十六条食品及原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采购时应查验销售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发票(或小票),做好采购登记台账。从农户个人手中采购食品及食材的,应尽量形成

6、较为固定的供应渠道,并做好购货记录。第十七条采购时应查验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采购“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十八条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严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第十九条学校应帮助托餐机构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托餐从业人员必须掌握食物中毒报告程序。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人员,应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并向学区领导电话汇报后,由学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由学校和托餐个人对有关人员送

7、往当地卫生机构救治。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第二十条操作间及就餐场所电线、不得乱搭乱接。第二十一条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专项资金由教育部门或学校定期向托餐机构结算,应足额用于食物及原料支出,不能用于支付其他成本性开支。第二十二条委托学校可从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受到学校、家长和学生好评的托餐机构。第二十三条托餐机构定期公布配餐食谱,学校定期公布经费账目、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托餐机构负责人是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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