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午托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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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午托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午托机构管理,促进午托行业健康发展,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午托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午托机构,是指受少年儿童监护人委托,为少年儿童提供午餐、午休等营利性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午托机构应当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优质服务。第四条 午托机构的管理按照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教育行政部门是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午托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县(市)、区教

2、育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午托机构的设立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午托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负责午托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午托机构学生接送的车辆及驾驶员进行管理;各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午托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午托机构的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午托

3、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第二章 设置条件第五条午托机构举办者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第六条举办者按下列规定应为午托机构提供必要的开办经费。规模在20人以下,仅提供午餐的午托机构,开办经费不得少于1万元;提供午餐和午休的午托机构,开办经费不得少于2万元。规模在20—40人,仅提供午餐的午托机构,开办经费不得少于2万元;提供午餐和午休的午托班,开办经费不得少于3万元。规模在40人以上,仅提供午餐的午托机构,开办经费不得少于3万元;提供午餐和午休的午托机构,开办经费不得少于4万元。第七条午托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

4、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午托机构必须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与110联网,同时安装报警电话。大门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户必须安装防盗网,保证大门和门窗坚固。有条件的要在大门及周边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并与110联网。第八条午托机构的设置面积,按照托管对象人均建筑面积三平方米以上核定。午托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厨房、餐厅、盥洗室、休息室,房舍应自然采光好,照明达标,水电齐全。午托机构必须配备与保育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午托机构应配备适合少年儿童身高的桌、椅。午休的双层床上下铺设置为一人一铺且配有安全档板。床上用品须是合格产品。第

5、九条午托机构应当配备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午托人数至少按1:15的比例配备。午托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持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自觉接受体检。 午托机构实行安全工作专人负责制,加强午托机构的安全防范与巡查。第十条 午托机构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午托机构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自行配餐的午托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一个月。不能自行配餐的午托机构,应当选择有资质的餐饮企业或食品生产企业外买配餐。第十一条午托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应急预案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

6、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少年儿童监护人。 第十二条 午托机构应与午托少年儿童监护人签订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午托机构、午托少年儿童监护人各执一份。第十三条 鼓励午托机构为托管少年儿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午托期间的管理风险。 第三章 审批与登记第十四条 设立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向拟设立的午托机构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人员、食品加工场地及设施、周边

7、环境、拟接受午托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机构章程;  (四)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六)餐饮服务许可证午托机构持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向所在县(市)、区的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第十五条午托机构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午托机构营业执照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午托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县(市)、区

8、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或场所变更;  (二)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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