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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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 许宗衡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午托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

2、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午托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的政策实施和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

3、审批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校外午托机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

4、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7  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无证及未经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的查处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午托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服务的范围。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自

5、行设立、合作设立以及其他形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满足社区午托需求。  第七条 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下简称设立者)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有本市户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个人可以优先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第八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三)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  (四)有三万元以上资金;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

6、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但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除外。  校外午托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除建筑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为中小学生相应年龄段的住宿或活动场所外,其他的场所或者建筑改建为校外午托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

7、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7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午托机构实际,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制订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行政许可指引和消防行政许可指引,

8、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向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人员、食品加工区、周边环境、拟接受午托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设立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机构章程;  (四)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按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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