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村民住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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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惠州市村民住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实施办法》业经2009年11月23日十届10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汝求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惠州市村民住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惠州市村民住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工作,完善农村村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手续,加强农村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城乡

2、规划建设一体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使用的农村村民住宅的登记和核发“两证”。  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宅登记和核发“两证”工作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3、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办理,禁止违法违规操作。  第四条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广东省规定标准,对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在办理登记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好当前农村用地,建

4、房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六条申请核发“两证”的住宅所有权人,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依法可以拥有农村住宅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依据)一宅的条件,所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  (一)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核发“两证”:  1.在村集体安排的宅基地上建设的。  2.在村集体安排的政府征地回拨的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上建设的。  3.在祖屋上拆旧建新的。  4.依法继承取得的。  5.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非农业户口

5、居民(含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原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  6.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港澳台同胞及归国华侨等按规定安排的宅基地上建设的。  (二)下列情况之一的村民住宅暂缓核发“两证”:  1.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请登记的。  2.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  3.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未解决的。  4.违法违章占地未处理结案的。  5.用地批准已满一年未建房的。  6.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且未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民住宅

6、不予核发“两证”:  1.所有权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章第(一)项第4目、第5目、第6目三种情况除外)。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3.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批准的。  4.除继承外,农村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和住宅登记发证的。  5.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  6.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7.法律、法规、法章和政策规定不在予核发“两证”的。  第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7、 (二)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第八条宅基地面积标准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超过广东省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1982年2月12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且房屋未拆迁、改建、翻建过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止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超过广东省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5

8、元/平方米处罚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发证,并在土地登记簿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数。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一倍以内的,以后分户时安排宅基地要扣减超标准部分的面积;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一倍以上的,以后分户时村集体不得为其另行安排宅基地。  (三)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不予补办手续,不予确权发证。  第九条《集体土地使用证》依照以下程序登记发证:  (一)登记申请。  1.宅基地登记申请由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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