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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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2〕209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各直属单位:  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天津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管理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局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天津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2、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5—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有形市场,是指通过设立固定场所,健全交易规则,提供相关服务,形成土地使用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办法。  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转让。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主管部门。  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统一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管理,发布土地供求信息和交易信息,组织国有土地出让、租赁等交易活动。  第五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第六条全市范围内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应当提供“净地”,统一在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公开出让。  第七条规划环外环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前,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权属审核、勘丈测绘、地价评估及确认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到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公开出让。第二章交易机构、人员第八条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我市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具体实施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目标;  (二)接受主管部

4、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为举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提供场所和服务;—5—(三)组织实施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  (四)公布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整理、发布土地交易信息、交易结果,提供土地市场交易的咨询服务;  (五)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事务性工作,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六)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土地交易程序规范;  (二)土地交易廉政制度;  

5、(三)土地交易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四)土地交易窗口服务制度;  (五)工作人员职业规范;  (六)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办法等。  第十条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土地招标专家库。  专家库由从事房地产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一条从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方能上岗。第三章土地交易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有条件的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第十三条下列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5—挂牌方式公开进行:  (一

6、)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出让的;  (二)工业用地出让的;  (三)依法收回国有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方式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下列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通过协议方式公开进行: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  (二)国有土地租赁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应当依据年度土地收购整理储备供应计划和供地方案,制定具体宗地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

7、。第十六条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前20日,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和本市主要媒体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地块性质状况、瑕疵说明、规划条件、用地者资格资质、交易条件和交易程序等。  第十七条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可以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中公开进行出让。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及时宣布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止交易:  (一)土地利用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影响公共利益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  (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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