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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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行为,维护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是指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及其交易活动。有形市场亦可称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是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其他建设工

2、程。    第三条 有形市场的建设、管理和农林、水利、铁路、公路、民航、电力、邮电、市政及各类房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按市场法则设立,是直属于政府的独资法人实体。面向社会服务。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但可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布局,在省内设立若干有形市场。第五条 有形市场应坚持统一规则、有序竞争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禁止地区封锁和私下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受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 第二章 有形市场

3、建设    第六条 有形市场的建设要遵循统一、开放的原则,根据建设任务需要,可以跨区域受理投标、招标业务。    第七条 有形市场具备下列服务功能:   (一)信息服务:建立建设工程信息网,收集、贮存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信息;   (二)场所服务: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开标、评标、定标及中介服务活动提供服务设施和场所;   (三)办公服务:集中受理工程报建、资质审查、招标投标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审批单位以及中央和外省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工程信息网提供信息。  第九条 行政监察和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进驻有形市场

4、,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发包承包交易    第十条 凡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国家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及其它公有制单位投资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必须进入有形市场交易,不得在场外进行交易。   国家投资的跨省区建设工程发承包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个人投资、外商投资或个人与外商共同投资的建设工程,也应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国家补助少量投资、当地群众投工投劳兴建的小型农林、水利、公路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以及其它国家和省上确认的特殊建设工程,经批准可以不进入有形

5、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 中央驻陕和省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进入省有形市场交易。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可自行选择,就近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投标、招标有形市场进行交易。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按下列程序运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二)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信息;  (三)办理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代理手续;  (四)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五)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  (六)按规定进行合同审查、鉴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手续。第十三条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在发标的15日前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有关招标信息。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

6、为:  (一)制造虚假信息;  (二)泄漏标底;  (三)靠标、陪标、串标、假招标等不正当竞争;  (四)私下交易;  (五)操纵市场,干扰交易秩序。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向有形市场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用于有形市场建设及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管理。交易服务费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提出,省物价管理部门审定。第四章罚则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应进入有形市场交易而未进入,私下进行交易的,其交易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交易双方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或制造虚假信息的,其招标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

7、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二)(三)项规定的,依据《陕西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决定并执行。第二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单位罚款在一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在五千元以上的,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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