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土地交易市场诚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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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土地交易市场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十地市场监管,规范上地开发利用行为,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奖惩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促进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XXX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市场诚信管理,是指以培育用地、供地主体良好信用为重点,将诚信体系建设与土地交易、开发、利用相结合,在全县范围内建立以信用档索为基础、以信用等级评价为标准、以信息公示为核心,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手段的“四位一体”的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全县土地市场诚实、宇信,阳光运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

2、用于本县范围内土地供应和土地开发利用行为的信用管理。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土地市场诚信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工商、国税、地税、金融、规划、住建、房产、城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统一代码、信息共享、奖惩联动的原则,共同做好土地市场诚信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立诚信档案第五条 诚信档案是指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一企、一人、一个供地主体一档原则,对以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或供应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供地主体为基本单元,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行政区划代码为索引,对用地、供地主体诚信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形成可供公示、查询、管理的记录资料。  第六条 用

3、地、供地主体诚信信息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分别从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和外部获取。从系统内部土地储备、土地交易、执法监察、巡查监管、登记发证、信访举报等环节,收集土地竞买成交、违法查处、违约用地、查封抵押、举报检举等日常管理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从系统外部,与工商部门企业公示信息、银行征信系统信息、司法部门查封执行信息、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等相关部门信息关联共享,获取有关诚信信息。  第七条 诚信信息包括用地、供地主体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主体身份信息、有关历史信息和动态变化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用地、供地主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受到各级人民政府

4、、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或者相关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或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行业发展活动的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用地、供地主体违反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等行为信息。  第八条 用地、供地主体基本信用信息由县国土资源部门采集、整理、建档。对用地、供地主体的良好行为信息,主要由用地、供地主体提供,审核确认后记入用地诚信档案。  第九条 对用地主体的下列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其诚信档案:  (一)竞买不良信息。竞买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良行为记录、购地资金来源违规

5、、恶意过高过低报价、报名后无故退出、报名后不报价、相互恶意串通中标、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买人、不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会场纪律扰乱出让秩序等行为信息;  (二)竞得不良信息。竞得人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不履行成交确认书约定的其他义务等行为信息;  (三)开发利用不良信息。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开工建设、不按期竣工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闲置、出让期届满不申请续期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信息;  (四)违法违规不良信息。未批先建、违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信息;  (五)登记发证不良信息。在登

6、记发证环节发现的骗取、冒领、逃税等需要公示的行为信息;  (六)其它不良信息。包括变相土地融资、圈占炒卖土地、涉地重大信访举报和社会媒体曝光等扰乱土地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等。第十条 用地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经县国土资源部门采集并初步认定后X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认定的用地主体。用地主体对被认定的信息无异议的,直接记入用地诚信档案;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X日内予以核实,作出是否记入用地诚信档案的决定并告知异议人。第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用地主体的统一组织代码,区分主体类别、诚信信息种类、信息数

7、量,建立用地主体诚信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地、供地主体基本信息;  (二)诚信信息类别;  (三)诚信信息具体情形;  (四)诚信信息数量;  (五)有关诚信信息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加强关联企业用地主体诚信管理。对滥用公司权利、多设公司逃避用地诚信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以公司控股股东为用地主体,单独设立信用账户,单独建立用地诚信档案,将各关联公司的用地诚信信息,全部归集到该控股股东信用账户名下,实行诚信信息加和计算、概括管理。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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