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大兴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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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兴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工作、居住、生育等为目的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本区以及本区外出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三条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将流

2、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六条-6-本区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公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并将婚育证明持证情况

3、通报给计划生育部门。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流动人口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七条本区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法律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支持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二)查验、登记进入本区的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三)定期组织对进入本区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4、;(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服务,指导其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五)为本区外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6-(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八)开展与户籍地的日常联系、协调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信息的沟通和反馈;(九)法律、法规以及市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本区单位和个人招用流动人口,向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

5、所的,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按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证件查验、药具发放、技术服务、信息反馈等工作。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查验婚育证明,对逾期未办理和无婚育证明的人员,不得向其出租房屋。第十条进入本区的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15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交验婚育证明。第十一条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

6、确的;(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住登记1年以上,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6-第十二条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进入本区三个月内到户籍地补办婚育证明。在补办期间,应当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办理临时婚育证明。第十三条具有本区户籍,拟离开本区三个月以上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到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并提交下列证明:(一)本人的户籍或者身份证明;(二)本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第十四条本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7、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情况报告。第十五条在本区居住半年以上、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人员,持婚育证明,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第十六条进入本区的已婚育龄人员持婚育证明可以在用工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免费领取避孕药具。第十七

8、条-6-医疗机构对进入本区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时,应当核查其相关生育证明。对无生育证明的,应当通知其现居住地或者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无生育证明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应当通报其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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