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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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

2、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

3、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和

4、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5、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

6、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7、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8、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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