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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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人:系统管理员2009年8月7日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重庆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国家设立的用于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和其他财政性扶贫资金。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重点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确定

3、,并根据扶贫开发总体目标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我市的配套资金。我市配套资金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的30%比例落实。  第六条我市配套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财政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20%的比例配套,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按市财政安排资金10%的比例配套。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确无力足额配套的,可用相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予以配齐。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应负担的配套资金,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配套

4、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分配的扶贫资金,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除发展资金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贫困县外,其余资金均全部用于贫困县。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的用途:(一)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

5、设。(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五)各部门的经济实体;(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建项目;(八)交通工具

6、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十一)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依据:(一)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中央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计划提出的资金分配原则和重点;(二)贫困人口数;(三)总人口人均财力;(四)农民人均纯收入;(五)自然条件状况;(六)基础设施状况;(七)资金使用情况;(八)其他。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为:(一)以工代赈资金由市计委依据第十一条的有关因素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商

7、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依据第十一条的有关因素研究提出初步分配方案;(三)上述初步分配方案由市扶贫办汇总平衡提出统一方案,商市财政局、市计委后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市人民政府行文通知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条扶贫项目管理费的安排:(一)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市计委提出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后专项下达;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市扶贫办提出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后专项下达;(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

8、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三)项目管理费的80%分配区县(自治县、市),20%留市级;(四)区县(自治县、市)及其乡镇、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从市级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另行规定。第十四条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和预算首批下达时间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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