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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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1月19日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为加强对中国林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学会整体功能,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及《中国林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第二条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

2、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本办法适用于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普及林业科技知识,推广林业科技成果;编辑出版林业科技书刊;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国家科技政策,积极反映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建议,服务广大会员,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挂靠、名称第四条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有固定的住所,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具有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三)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四)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五)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报中国科协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登记。经民政部审批同意,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方可开展活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受理:  (一)与本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

4、构或代表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活动范围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分支机构原则上挂靠具有本专业优势的科研、教学等单位,挂靠单位应积极支持学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至少一名固定人员负责处理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分支机构的挂靠与调整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常务理事会决定。第八条本会各分支机构统称为:中国林学会××分会或中国林学会××专业委员会。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禁止使用“中国(或中华、全国)××

5、专业委员会”、“中国(或中华、全国)××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分会”等不规范、不合法的称谓。分支机构开展各种活动,均必须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第三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及主要负责人第九条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理事会)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会委员(理事会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其会员(含团体会员,下同)总数的1/3。因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委(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委员(理事)人数的1/3。第十条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理事长)一名、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若干名,人数不超过常委(常务理事)的1/5,秘书

6、长一名。主任委员(理事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两届的,必须向本会说明理由,报本会审批。一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党政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十一条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向本会提交书面改选换届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届主任委员(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第四

7、章 刻制印章与设立银行账户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刻制印章,须凭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机构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向本会提出申请批准后,报中国科协、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印章只能用于联系日常业务,不得用于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应由本会统一办理。第十四条分支机构一般不允许建立银行基本帐户,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分支机构向本会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印章样式和银行帐号必须在本会、中国科协和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变更与注销

8、第十六条分支机构的变更应当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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