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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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地质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中国地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本会章程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并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国地质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地质学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中国地质学会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分会等。第三条本会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第四条本会分支机构的名

2、称前均须冠以“中国地质学会”(GeologicalSocietyofChina),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第一章分支机构的组成、换届、挂靠单位第五条分支机构应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专(兼)职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或其委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主持分支机构工作,重大问题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分支机构可内设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一)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应是该学术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分支机构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二)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3、(三)分支机构委员会人员组成要注意增加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工作成就的专家学者中,中青年专家的占有比例,同时兼顾地区、部门之间的比例。第六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原则上正、副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任期4年。党政机关副处级(实职)以上干部兼任本会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七条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独立法人单位授权的下属直属单位,在国内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具有公认的科研实力,能够联系国内外研究机构开展研究及项目合作,拥有至少一位本学科、本领域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对所挂靠的分支机构能给予工作人员办

4、公场所及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同时能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第八条本会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围绕本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本会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是:(一)围绕国家地质工作的重点,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科普及其他相关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活动。(二)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三)反映本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诉求和建议。(四)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办法发展会员、收取会费。(五)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中心工作。按要求出席本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有关活动;在本会一届理事会期间,参与本会组织的

5、重大综合性学术活动,如学术年会、科普活动等不得少于两次。(六)参与由本会牵头的地质学学科发展年报编写工作,每年负责撰写一篇本专业领域学科年度发展分报告。第三章分支机构变更与撤销第九条分支机构的变更及撤销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注册后方可生效。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第四章分支机构管理第十条分支机构由本会与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对其实行双重管理。第十一条在本会领导下,分支机构享有在《中国地质学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本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第十二条分支机构须根

6、据本专业领域特点及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报本会秘书处备案。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应制定公章使用管理办法,公章须由专人保管,严格使用程序。如出现乱用公章等其它违规违纪现象,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本会将追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会宗旨和各自的职责任务积极开展活动。本会每年针对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学术活动水平、社会影响、经济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分支机构工作的重要依据。如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本会将向中国科协提出撤销该分支机构或另行组建的建议意见。第十五条分支机构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连续二年未开展活动的

7、,本会将向中国科协提出撤销该分支机构或另行组建的建议意见。第十六条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本会秘书处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第十七条分支机构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拟举办的学术活动计划须在每年11月30日前报学会秘书处,经本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本会派人参与。如因特殊情况需举办计划外的学术活动,须提前二个月报本会秘书处审批。第十八条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培训班,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5日内,将活动总结及论文集(包括纸文件和电子文件、照片)等报送本会秘书处。第十九条分支机构举办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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