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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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公告〔2010〕1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新形势下个体双定业户的税源监控管理与服务,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对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一○年八月十二日-1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双定业户的税源监控管理,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

2、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体双定户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且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包括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户和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户两类。对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科学定额、公平公开、分类施管、内外联动”的原则,对个体双定户进行细化分类,实施多角度动态监控管理。第四条各级国税

3、机关应加强对各类税收征管软件和税控器具的应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第三方信息,建立完善协税护税网络,依托社会化综合治税,努力实现信息管税,不断提高个体税源管理质量。-15-第二章定额管理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运用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通过采集、录入和评析各项定额信息,自动生成定额,实现个体定额核定、定额调整、定额监控以及查询统计的信息化、数据化、标准化。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典型调查或根据《国民经济分类》的变化情况,适时对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进行维护、调整。省局负责对全省定额项目大类、定额项目中类和定额项目、定

4、额依据、定额调整系数属性的维护;市级国税机关负责全市定额项目的选取和采集项目的维护;县级国税机关负责本辖区定额依据、定额标准、调整系数具体数值的维护。第七条县级国税机关要根据采集的相关数据,在充分论证后,提出不同行业的定额参数、定额标准和相关调整系数,科学确定分类分行业的定额项目和相关的参数、系数,形成定额核定工作模板。县级国税机关应根据不同定额项目的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及测算结果,确定单位定额依据的应税销售额,作为该定额项目的定额标准。定额标准、定额调整系数数值的设定、变更、调整由县级国税机关统一组织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5、擅自更改。-15- 第八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定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双定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和解剖分析,并制作《典型调查工作底稿》,作为定额核定的主要参考依据;典型调查户数每半年不得低于总户数的5%。典型调查要结合行业经营特点,经营地段,通过实地调查业户生产经营收入、生产经营成本、相关费用、毛利率、利润率、盈利额等情况,测算能够保障相关成本费用开支和一定盈利水平的生产经营额。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信息采集和定额核定工作底稿制度。第十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以下程序对个体双定户核定定额:(一

6、)自行申报.个体双定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或定额执行期到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并自行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个体双定户应当按期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定其定额。(二)-15-实地核查。主管国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按照定额核定工作需要,采集生产经营、发票、申报征收等相关信息,分行业据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是指能够反映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要素

7、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实地核查应不少于两名税务人员参加,实行个体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单位负责人两级审核。主管国税机关采集、录入定额信息应做到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抽查复核制度,把好信息采集录入关,确保信息采集、录入质量。(三)核定定额。主管国税机关根据自行申报以及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的信息,参照典型调查情况及该定额项目的定额标准,集体评议后,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录入“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个体定额管理模块”。在利用计算机生成定额时,应合理调整定额系数,使计算机定额与测算数据

8、基本一致,使同行业同规模的纳税人之间的税额大致趋于平衡,具体流程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业务规程(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四)定额公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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