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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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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类企业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讨论)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酒厂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厂是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类生产业户。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酒厂应当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建立税源征管台帐,做好手续传递,输入税收征管系统,纳入户籍管理,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分户设立“酒厂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
2、件1),登记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国税机关登记酒厂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反映企业生产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酵池数量、上年生产量、本年计划产量等;反映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如单池耗料数量、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产品品种、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主要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小酒厂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其中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和各季节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性指标。因季节和生产工艺变化,上述指标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对酒厂基本情况的登记主要采取小酒厂申报,国
3、税机关核实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对不同指标的核实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产品品种、包装规格、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主要采取到生产车间、成品酒和包装物库房现场查验方法。 对酵池单池耗料数量按实际过磅数量核实。要求企业在酵池下料前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出库过磅数量计算出单池耗料数量。 对酵池发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询问、现场查验和计量的方式进行采集。要求企业在酵池出池蒸酒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控人员对酵池进行编号,将各酵池下料时间、数量、
4、出池蒸酒时间、各池出酒数量(现场过磅按斤/桶等计量方式)等逐一记录,结合询问情况从而核实酵池生产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经常深入酒厂,及时了解小酒厂的税源变化情况,掌握其生产计划、生产方式、酵池分布、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品种、出厂单价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税务登记内容及基本信息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小酒厂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对酒厂开业、停(歇)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巡回检查。 第三章监控指标及测算 第十条酒厂监控指标确定为静态指标和动态
5、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在一定时间内相对不变或变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数量、单池耗料数量、发酵周期、生产周期、出原酒比率、单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种类、酒精成分、包装规格等。 动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每月都有变化的信息,如当期产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国税机关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
6、本月单池出酒数量=本月出酒单池投料数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产出数量=Σ本月单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产产成品耗用原酒数量=期初库存原酒数量+本月原酒产出数量-期末库存原酒数量。 (四)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本月生产该产成品投入原酒数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为65%。一般情况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标准白酒。 (五)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本月生产产成品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六)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平
7、均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期耗用外购酒及酒精数量=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 (二)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白酒数量*外购白酒酒精含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酒精数量*外购酒精度)/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为38%。 (三)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本月生产-期末库存。 (四)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三条 用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同时自己也酿造
8、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结合上述第十、十一条中的测算方法综合进行。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生产方式生产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厂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工艺,参照上述方法进行。第四章日常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小酒厂建立“四个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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