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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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农银发〔1997〕103号)和《实施细则》,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业务。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国家安居工程试点城市办理,非试点城市暂不实行此《实施细则》。三、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2、只能用于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形式上应灵活多样,批发与零售兼营。四、办理保证人担保贷款的,保证人须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各经办行可根据各笔贷款的风险状况确定保证金数额,并在借款合同中予以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10%。各级行在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工商信贷部反馈。【名称】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题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知各省、

3、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农银发〔1997〕103号)和《实施细则》,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业务。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国家安居工程试点城市办理,非试点城市暂不实行此《实施细则》。三、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形式上应灵活多样,批发与零售兼营。四、办理保证人

4、担保贷款的,保证人须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各经办行可根据各笔贷款的风险状况确定保证金数额,并在借款合同中予以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10%。各级行在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工商信贷部反馈。【名称】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题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个人住房担

5、保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第三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分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开展住房信贷业务的各级机构。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四、在经办行开立储蓄存款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五、有经办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如实向经办行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三、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

7、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公积金存款余额及贷款额度的证明。六、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可向经办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之日起,应在3个月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经办行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购房贷款。第八条在贷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经办行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第九条在借款期间

8、,借款人须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二期还款的款项。第十条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法、还款计划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分期归还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等额偿还法,另一种是递减偿还法。每笔贷款只能用一种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分期还款的计算公式:一、等额偿还法:还款月数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还款月数〔1+月利率〕-1二、递减偿还法:贷款本金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贷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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