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店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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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兰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普兰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普兰店市城市规划区内(含皮口镇、城子坦镇)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

2、四条 普兰店市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含皮口镇、城子坦镇)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拆迁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

3、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许可证文号、拆迁人、

4、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评估机构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项目性质确定,不超过3个月。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不实施拆迁的,又不提出延期拆迁申请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作废;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害的,

5、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拆迁许可证自行作废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可实行下列两种方式:(一)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可实行自行拆迁;(二)不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应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一条 承担拆迁任务的单位(以下称房屋拆迁单位),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取得拆迁资格,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否则不得承担房屋拆迁任务。房屋拆除施工作业管理,按建筑施工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6、证书。施工企业实施房屋拆除时,应当编制拆除方案,确保房屋拆除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负责。实施房屋拆除的,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施工。实行备案制。第十二条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是具有房屋拆迁资格单位的在册职工,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能熟练掌握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领取房屋拆迁工作证,持证上岗方可进行房屋拆迁工作。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

7、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五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

8、位,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下列各项工作:(一)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二)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三)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关系等有关证件;(四)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拆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订立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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