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法律责任

保荐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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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之保荐责任尽职推荐期持续督导期三个月内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唆使、协助或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1、未建立保荐工作档案或者保荐工作档案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2、(一)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三)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受到不受理或不再受理监管措施的次数超过三次,或者累计时间

2、超过十二个月,且累计时间与该保荐机构当年末所保荐的发行人家数之比排名前三位的六个月内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唆使、协助、参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文件,情节严重的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三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的推荐保荐代表人因投资银行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的1、(一)证券上市当年累计百分之五十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二)证券上市当年主营业务利

3、润比上年下滑百分之五十以上;(三)证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百分之五十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五)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百分之五十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2、(一)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三)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或者影响损益超过

4、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四)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五)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六)高管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3、(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二)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重大变化或者亏损事项;(三)未按规定披露资产购买或者出售事项;(四)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五)未按规定披露对损益影响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的担保损失、意外灾害、资产减值准备计

5、提和转回、政府补贴、诉讼赔偿等事项;(六)未按规定披露有关股权质押、实际控制人变化等事项;(七)未按规定披露诉讼、担保、重大合同、募集资金变更等事项;六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的推荐1、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唆使、协助或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2、未建立保荐工作档案或者保荐工作档案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三个月不受理保荐人之“持续督导第2条和第3条”:一个自然年度发生两次以上所列情形且排名前10位十二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的推荐1、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6、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唆使、协助、参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文件,情节严重的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2、三个月不受理保荐人之“持续督导第1条”:一个自然年度发生两次以上所列情形且排名前10位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一)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三)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暂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投资银行业务涉嫌违

7、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免责条款(一)发行人或其高管人员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二)发行人已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别提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发行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业绩、募集资金运用等出现异常或未能履行承诺;(四)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在持续督导期间故意违法违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主动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五)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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