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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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城建税有二大特点: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二是具有特定目的。用于城市维护建设。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它是为了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一、纳税义

2、务人与税率(一)纳税义务人注意两点:1、只有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目前也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二)税率1、城建税设置三档税率:即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2、受托加工代收代缴城建税时应按受托方的适用税率计算。3、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税法统一规定为为3%。但在执行时各地的规定不一,有的地方规定为4%,有的地方规定为5%。二、计税依据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即为纳税人

3、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但要注意:1、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与“三税”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时,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纳税人违反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适用税率(二)实例例1:某市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6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共600万元,销售排气量为2200ml的

4、小轿车450辆,取得的销售收入(含税)8000万元;兼营汽车租赁业务取得收入20万元;兼营汽车运输业务取得收入50万元。该厂分别核算汽车销售额、租赁业务和运输业务营业额。要求:分别计算该厂当期应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额。【解析】:例2:某县城一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进口原材料一批,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10万元;本期在国内销售甲产品缴纳增值税30万元、消费税50万元,由于缴纳消费税时超过纳税期限10天,被罚滞纳金1万元;本期出口乙产品一批,按规定退回增值税5万元。问:该企业本期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5、和教育费附加是多少?五、税收优惠减免规定有:1、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没有独立的减免税规定,而是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2、对海关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附加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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