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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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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他人编造材料骗取签证构成何罪? 案情: 被告人廖某于2005年开始从事签证咨询业务。2006年初,张某因想出国打工,但又不具备顺利取得签证的职务身份、邀请函等条件,找到廖某帮忙,廖某帮张某虚构了“某市女性生殖健康中心主任”的职务身份,并以该身份为其骗取了“某国某科研机构培训”邀请函。张某骗取签证后,支付廖某等人服务费人民币14.5万元。案发时,廖某正给三人办理此类签证。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被告人廖某行为的性质,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某为偷越国(边)境人员编造虚假的证明骗取邀请函,后收取钱财,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
2、边)境罪,且犯罪数额巨大,应适用加重处罚情节。因廖某主要负责填写虚假证明和申请表,对偷越国(边)境罪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从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以学术交流名义,弄虚作假,骗取赴美签证,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廖某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应以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析意见: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3 认定被告人廖某行为性质,要仔细区分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之间的区别。最高人民法
3、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2002年法释3号第一条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三百一十八条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刑法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规定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骗取5份以上或者收取非法办证费3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
4、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 本案中,廖某犯罪动机是取得高额报酬,犯罪目的是为他人骗取出境证件,犯罪手段是弄虚作假,提供骗取签证的便利条件,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对出境证件的管理秩序。廖某给他人办理假签证的过程一般是,通过杂志或者网络寻找国外学者会议或者培训,按照客户所在的省份编造一个跟会议有关的单位名称,然后以“中国x省市xx单位xx学者申请参加会议”为名给外方发送申请信,外方发回邀请函后,再伪造客户在xx单位工作的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在单位的职务及收入情况,让客户熟记虚假的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由客户自行提供办理签证需要的身份证件、
5、护照、银行存款等材料。签证时,由张某等人自行前去面试,签证通过后收取客户服务费。从前述的行为手段看,廖某等人不提供伪造护照、签证、策划路线等服务,整个行为没有体现出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境行为的特征,也并非在首要分子指挥下,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至于张某等人是否利用这些虚假材料去申请签证、是否能够取得出境证件、是否着手出境、出境方式,这些偷越国(边)境的具体行为都与廖某无关。 综上,被告人廖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以学术交流名义,弄虚作假,骗取签证的行为,应以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定罪处罚。文章来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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