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为他人编造材料骗取签证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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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为他人编造材料骗取签证构成何罪?  案情:  被告人廖某于2005年开始从事签证咨询业务。2006年初,张某因想出国打工,但又不具备顺利取得签证的职务身份、邀请函等条件,找到廖某帮忙,廖某帮张某虚构了“某市女性生殖健康中心主任”的职务身份,并以该身份为其骗取了“某国某科研机构培训”邀请函。张某骗取签证后,支付廖某等人服务费人民币14.5万元。案发时,廖某正给三人办理此类签证。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被告人廖某行为的性质,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

2、见认为:廖某为偷越国(边)境人员编造虚假的证明骗取邀请函,后收取钱财,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且犯罪数额巨大,应适用加重处罚情节。因廖某主要负责填写虚假证明和申请表,对偷越国(边)境罪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从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以学术交流名义,弄虚作假,骗取赴美签证,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廖某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应以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析意见: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2  认定被告人廖某行为性

3、质,要仔细区分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之间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2002年法释3号第一条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三百一十八条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刑法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规定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4、;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骗取5份以上或者收取非法办证费3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  本案中,廖某犯罪动机是取得高额报酬,犯罪目的是为他人骗取出境证件,犯罪手段是弄虚作假,提供骗取签证的便利条件,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对出境证件的管理秩序。廖某给他人办理假签证的过程一般是,通过杂志或者网络寻找国外学者会议或者培训,按照客户所在的省份编造一个跟会议有关的单位名称,然后以“中国x省市xx单位xx学者申请参加会议”为名给外方发送申请信,外方发回邀请函后,再伪造客

5、户在xx单位工作的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在单位的职务及收入情况,让客户熟记虚假的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由客户自行提供办理签证需要的身份证件、护照、银行存款等材料。签证时,由张某等人自行前去面试,签证通过后收取客户服务费。从前述的行为手段看,廖某等人不提供伪造护照、签证、策划路线等服务,整个行为没有体现出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境行为的特征,也并非在首要分子指挥下,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至于张某等人是否利用这些虚假材料去申请签证、是否能够取得出境证件、是否着手出境、出境方式,这些偷越国(边)境的具体行为都与

6、廖某无关。  综上,被告人廖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以学术交流名义,弄虚作假,骗取签证的行为,应以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定罪处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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